序 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实施依据 |
省级 主管部门 |
实施 层级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附件第336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号,2010年7月4日施行)附件2第62项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2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处罚 |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0号令,1996年11月29日施行)第六条、第九条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4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处罚 |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号,2000年12月20实施)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2016)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6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2016)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行为的(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9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立案责任:发现彩票代销者存在违规行为的(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10 |
行政确认 |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6〕21号)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并报主管部门,颁发认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年度注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11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2011)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3.《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组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并报省相关运动协会、主管部门,颁发认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个人进行年度注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12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申请人材料报省青少处确认后,资料上传总局专用网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申请人在总局网站申请邮寄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终身有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13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办理许可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检查阶段: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14 |
行政检查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否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检查阶段: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15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检查 |
1.《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检查阶段: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16 |
行政奖励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体育法》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第113项 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第114项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115项 体育运动奖章;第116项 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检查阶段: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第三款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一款 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第四款 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河北省体育局 |
市级 |
1.检查阶段: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已下放到县区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335-8018215 冀ICP备17000332号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2009 QHDSPOR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秦皇岛体育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1303000018